荐读|道行之而成,法用之而生:袁坦中新著之二《叙述的刑事证据观》(《叙述的定罪论》分述之一)
书名:《叙述的刑事证据观》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年12月
作者:袁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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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叙述的定罪论》之后,袁坦中老师并未止步,而是深入挖掘书中的各个分论点,对该书所提出的“骨架”予以填充。按照袁坦中老师的计划,会按照先总后分的逻辑顺序,逐步构建一个完整有序、结构融洽、观点鲜明,内容相互交织而又各得其所的刑事法理论体系。完成这项艰巨任务的第一步,即以“叙述的定罪论”搭建理论总框架已告完成;现在正在进行更具考验的第二步——对总论中提及刑事定罪的关键要素和观点进行理论化展开和具体化建构。《叙述的刑事证据观》是第二步的先导,“身先士卒”。
《叙述的刑事证据观》以证据的亲历性、依据性、真实性、合法性、正当程序性为章节标题,统一于“刑事证据”之下,在书中多有历史文献、哲学著作、法律规范的引用,所涉内容庞杂。当此书已经出版,我以读者的身份重新阅读,懵懵懂懂地,似乎对本书“证据的真实性”部分有所思考。但正如袁老师所言,这本书“可能会给大家带来一些困惑”,这个困惑的绳结还是需要读者自己去尝试解开,这又何尝不是“亲历性”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具体体现呢。
一、证据之真源自生活之真
袁老师在书中所提及证据的真,源自生活的真,形成于刑事诉讼中的真,最后归结为生活的真。他所讲的真实从外观看来似乎难以接近,难以应用,处处皆论存在主义,句句都提“道行之而成”。胆小之人必定“敬而远之”,功利之人必定“不屑一顾”。但从反面来看,他所主张的“真”,其实就是日常生活的真,他主张的真实、恰当,实质就是生活经历中的顺其自然,自然而然。袁老师在论述刑事证据观的时候,并不是从一个理论跳跃到另一个理论,从一个概念嫁接到另一个概念,而是从生活实践出发,从日常生活出发,从每一个犯罪案件出发——只不过对于那些在生活表层之下隐含的部分,尚未经过专业训练之人无法道出其中的所以然,不能用专业术语表达和叙述,当然这交给袁老师这样的专职人士去做;但其实我们作为普通人,隐隐约约都懂其本质,我们都用最淳朴、最简单的想法去判断一个事件、一个人,绝大部分人会觉得盗窃一块价值不菲的宝石应该比盗窃一辆破旧废弃的共享单车处罚更重,让我们说为什么,我们也很难说明白所以然。袁老师在书中将其称为“不在场的隐幽部分”,“如果借用哲学家的语词来表述,就是我们的现实生活世界”。书中探索的一切亲历性、依据性,以及正反合理论,从提出证据到质疑和反驳证据,再到确认定案证据,这个“立论—反驳—再解释—最后得出结论”的过程,究其本质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对话逻辑。
袁老师在书中以书面语言的形式,将其中隐含而又很容易被忽略的道理讲清楚了:刑事证据中主张的真实,是生活现实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真实,而不是虚无缥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印证的真实,生活现实隐藏在证据背后,作为无须证明的存在,它似乎“不在场”,但又未曾缺席。那种存在的真实不是印证出来的真实,而是本就存在的真实,只不过我们用一种合理的行动去发现它,证明它,论证它,让它一种真实的形式鲜活起来。这样发现的真实和崇高如真理的真实合二为一,前者即存在的真实就作为后者的表象而存在,虽然我们这时不再有必要去区分两者。正如悉达多所言:“意义和本质绝非隐藏在事物背后,它们就藏在事物当中,在一切事物当中。”从生活实践中寻得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像是苹果正常情况下会落在地上,微风会吹起羽毛但无法吹起巨石,这个隐含的合理性不需要大家的质证、猜疑,大家对此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部分才需要开展辩论、质证,才有说服。陈嘉映说,“自我辩护者不是要宣讲某种道理,而是要表明他并不是没有道理。他希望别人理解他”。这便是给被告人质证机会,让他发言的重要意义。
二、真实是证据的本源
“万物皆可爱”,真善美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在刑事法体系中亦是如此。袁老师在书中预设了证据的真实,他对证据真实的假设,仿若对被告人说话真实、被告人善意的假设。此举不但符合人性本善的古老箴言,也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的前提。袁老师写道:“人有道德,本性是诚实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为人了,所以人的诚实性本身是不证自明的,各种证明诚实性的说法都是没有意义的。”这句话意思是说,证据在本源上就是真的,证据的真实性无须证明,而要进行证明的是现在提出的名义证据,虽然这种名义上的证据不知是否真实,依旧要假定其真实,如此才能进行下面的流程,才能揭开无知之幕,掀起阻挡在真相面前的帘子,拂去蒙在表象之上的尘埃,让事实真相“如其所是”地展现出来。“某某证据是真的”,在袁老师的书中指的是经过一系列“纯粹或纯洁的努力”,使名义上为证据的事物,与他曾在历史长河中发生过的事实相契合,让名义证据回归其本来的面貌,而不是任人叙述,随便更改。这种对证据真实性质的判断,体现在书中,也重新对孤证不足以证明进行了诠释。
袁老师预设了被告人的纯良。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景,也是一个期冀。很多时候都会有人设想人性的恶与丑陋,在见过各种残忍、暴戾、粗鲁、庸俗之后,能够依旧以一颗求真之心面对扑朔迷离的案件,演说亦真亦假的当事人,需要极大的耐心和定力。保持纯粹,孜孜不倦追求真理异常难得,在每一次人生经历,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如果以如此态度对待,必定会有所发现,有所感知。这样就把被告人放在了一个相对恰当的位置:既然假设他说的是真话,假设他不是完全穷凶极恶、不知自己所做为何的患者,那是不是应该将其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听他说,无论他想说什么,只要他想说,说了出来,我们不去预设他在撒谎,他在狡辩,他在脱罪,而是去知晓他真实的想法。假设他说的是真的,就是真实性;他说的是不是他所经历的,是不是道听途说的,就是亲历性;他说的是否是真的还需要进行验证,就是依据性;他是不是按照我们法律的要求说的,就是合法性;他是不是在一种能够按照自己意志进行叙述的环境下说的,就是正当程序性。这所有的一切,离不开真实。
对真实性的信任并非无凭无据。按照袁老师的观点,证人或者被告人提及的事实总是已经发生事实中的一小部分,证据所证明的定罪事实总是有所挑拣有所舍弃,暗含在生活里的事实细节总是无穷无尽,习焉不察。我们看见了一只鸟,这只鸟是什么品种,什么颜色,往什么方向飞去,如何鸣叫,何以驻足,这些都是隐藏在事实里若有若无的细节。其中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细节完全可以通过盘问和质证获得。袁老师在书中提及:
“撒谎者对于隐含的周围事物,其是说不出来的,即使人为地加以准备,但准备是有限的,没有准备而无法应对的那一部分是无穷无尽的。就此而言,所谓细节盘问,就是对于证人陈述中尚未说出来的默会的、隐含的部分进行发问,从而确定其是否在撒谎。在细节盘问过程中,撒谎者感到自己被揭穿了就会承认撒谎,吐出真相来。”
以此来看,对证人和被告人进行口头质证,非常重要,如何询问,怎样询问,如何发现其中的细节,便是询问人需要考虑之事。
三、无虚假,不真实
一切事物总会有正反两面,他们相容相生,彼此外在,如影随形。史铁生在《我与地坛》里说,“我常以为是丑女造就了美人。我常以为是愚氓举出了智者。我常以为是懦夫衬照了英雄。我常以为是众生度化了佛祖”。恶与善,真与假,苦与乐交织重叠,是一切事物的两面,即事之表象。他们放在时间之河中构成生命之音的复调,人生之光的彩虹。认出表象,不代表不去追求真理,放弃善良。就像是我们画不出最完美的圆,但不能否认、不能放弃对画出完美圆的努力。但我们要时刻牢记:假的存在是为了真,恶的存在是为了善,丑的存在是为了美,他们虽一体两面,但仍有侧重。
袁老师主张的“证据的真实”虽然是“消极的真实”,即在证伪基础上的求真,但最终的目的仍为求真。不能忽略他给我们的告诫:不能用真证明真,只能用推翻假的方式证明真,也就是真无法证实自身。真无须证明,真本身就为真;只有假才需要证明,证明他是假的,也就证明了他不是真的。将此延伸到刑事法领域,多出了在存疑的时候采取有利被告人的判断。书中关于幽灵证据、虚假证据的判断仍旧值得读者认真分析和品读。
袁老师在书中写道:“所谓真实证据,就是真实性通过了质证检验的名义证据,或者说先行假定的真实性的名义证据经质证无疑,即为真实证据。”证据必须需要经过质证,无质证,不证据。这样证据所体现的真实不是固定的状态,而是变动有序的流动过程。名义证据要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质证程序,最好经过被告人口头质证,没有口头质证的书面证据经过切实分析体察,反复辩论争锋,直至无所质疑,事实明晰,才可以作出确定的结论。对此,书中提及要保障被告人口头质证、改良案卷移送制度等,以使未来刑事证据实务有所完善。
“道行之而成”,虽然袁老师在本书中论述的话题及于刑事证据,而本文也仅就其中的真实性的一部分有所思考,但实则书中还融合众多哲思和社会道理,有待读者一探究竟。读者寻幽探胜,驻足流连,可能恍然大悟,也可能疑惑重重。但这又有什么可怕的呢,思考总比不思考要好,行路总比停滞要好。
在这里,让我们以梭罗在《瓦尔登湖》中一段精彩话语作为结尾:
“让我们镇定下来,行动起来,将双脚坚实地踩入那片泥潭,直到发现一块地方,那里有岩石和坚实的底部,那就是我们可以称之为真实的所在,然后可以说,没错,就是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