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官网副教授李勤通在CSSCI集刊《唐史论丛》第三十一辑发表《唐律“逆”罪的形成及其原因辨析》一文。
文章认为,十恶中的谋大逆和恶逆是唐律罪名体系中以逆为名的两个主要的罪,可称为“逆”罪。在逆字的法律史发展中,它除指代抽象意义上的所有罪以外 还代表具体罪中的重罪,因此谋害君父的行为以逆为名。汉代以侵害君权和杀害父母为大逆。随着政治需求的提高,谋反逐渐被分离出大逆而另立罪名,以示皇权尊贵。由于伦理的重要性,杀害父母一直到隋律可能仍然在谋大逆中,只是到唐律它才转而以恶逆为名,也即杀害父母被踢出大逆但又保留住“逆”罪之名,因此唐律的十恶与隋律的十恶可能并不完全相同。与此相关,恶逆至少在隋律及之前仍然有可能主要以侵害皇权为保护法益,它在隋律中的代表性行为是呪诅。之所以出现这种变迁,主要受到伦理要素、政治要素以及宗教要素的影响,这是由于不同时期不同要素的主导地位不同,所以刑法中的罪不断发生变化。
一般认为,唐代法律体系受隋律影响甚大,所以隋唐律常常并称。但近年来,不少研究指出隋唐法律体系之间存在很多差异。例如,隋代法律体系可能主要包括律令,而唐代法律体系则为律令格式,格式在隋唐法律体系中尚未成型。本文则提出,隋唐律在很多具体规则上可能存在名同实异的问题,这可能也需要重视。不过,本文的研究结论恐难以获得普遍认同,仍然有待学术批评。